张海升律师亲办案例
于某故意杀人案
来源:张海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6
浏览量:1275

于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山东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于某之子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于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调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宜

1.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告的故意

本案的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赵某平日关系非常好,也没有矛盾,不可能有故意杀害被害人赵某的故意。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因为是姐夫和舅子的关系。被告人和其妻赵某结婚22年感情一直非常好,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某关系也不错。在2006年被害人赵某离婚时,被告人就帮了被害人赵某不少钱。2008年被害人赵某因为诈骗罪被银行举报,被公安机关拘留,在办理取保候审时,被告人于某也出了不少钱,并且未此事跑关系自己花费1700余元。近三年被告人于某为了被害人赵某的事情花费80000余元,而被告人只用了大约50000元的物品抵债。以上事实足以看出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之间并没有什么过节,也没有什么深仇大狠,被告人于某不可能有故意杀害被告人赵某

在公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问笔录中,被告人于某有如下供述:我只想把赵某捅到,不让他打着我。在公安阶段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于某有如下供述:当时就想不想让赵某打倒,根本没有考虑到后果,我没有想到会把赵某捅死了。

通过以上两次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只是为了防卫,在遭受击打后为了防止让被害人把自己打到,才用刀子进行防卫。不过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是属于防卫过当。

2.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实施了防卫的行为。

在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赵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其妻就到了其妹妹赵某家中住了两天,之后被告人于某的小舅子赵某又把赵某带到了枣庄的家中。在此期间被告人于某多次打电话要其妻赵某回家,赵某多次阻拦。过了几天本案的被害人赵某在酒后从枣庄开车带了两个人到了被告人于某家中,他们三人都拿了棒球棒,在于某把门打开以后,赵某就用棒球棒朝被告人于某的身上一阵乱打,被告人用手招架,手一下子就被打肿了。被害人是在酒后并且下手很重,在被告人看来是来要被告人的命的,被告人被迫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自卫,在情急之中就用刀朝赵某身上乱捅。造成了被害人赵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于某就夺门而出,被害人赵某还在后面追到了楼下。

在公安阶段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于某有如下供述:“我给儿子打电话说,你快回来吧,我把你老舅捅的够呛。”

“我捅赵科羽后,我便朝楼下跑,赵某还拿着棍子追出来。”

在公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于某有如下供述:“我用刀朝赵某的身上一阵乱捅,具体捅了几刀我也没有数,具体捅到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我小舅子也同时用木棍打我。”

通过以上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被被害人用棒球棒击打后愤起还击,被害人三人手拿凶器闯到被害人家中对被告人行凶,被告人的行为是在生命安全受到极度威胁的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情节,只不过是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的矛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作为被告人妻弟的赵某应该积极地调解其姐和姐夫的家庭矛盾,而不是加重其姐姐和姐夫的矛盾,并且被害人还在酒后纠集另外两人冲到其姐夫的家中用棒球棒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这种行为本身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被告人在自己的家中对侵入自己家中进行行凶的人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做多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赵某存在着非常大的过错,应该给被告人减轻刑罚。

二、本案的被告人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

在被害人赵某死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认罪态度非常好。在公安阶段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对自己烧毁被害人的现在图胜轿车的冲动行为也非常悔恨,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愿意把自己的房子折价抵给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等。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三、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属于初犯、偶犯

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只是在被被害人语言挑衅和被害人的殴打之下,才出现防卫过当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总之,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赵某之间在案发前并没有矛盾和纠纷,只是在被告人的生命在受到极大的威胁之下才被迫反击。只不过出现了意外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希望法庭综合以上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于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升

2010年1月20号

 

以上内容由张海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海升律师咨询。
张海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59好评数7
  • 咨询解答快
兰山区金三路阳光高第D18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海升
  • 执业律所:
    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2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兰山区金三路阳光高第D1810